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文规章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不准”


  2008-04-02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收费;
(5)不准因为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浏览次数:370
】【打印】【关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点导航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湘ICP备06002158号 E-mail tdx@yuelu.gov.cn
版权所有:岳麓区天顶乡人民政府 TEL:0731-88815369 岳麓区信息中心维护制作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 邮编:410205
建议屏幕分辨率:1024*768   IE5.5以上浏览